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的无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的无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鉴定未达到等级,但是伤情依然存在怎么办?
鉴于您所说的情况,第一,是继续治疗。治疗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如果您对认定有异议,可以自己申请认定。第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即便未达到等级,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从经济上来说,比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您可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最好是请个律师,您请不起律师的话,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不管怎么说,您都要平心静气地理智地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时可以向单位的工会求助。虽然作用不会太大,但找总比不找有用。最不济可以得到工会的补助。
伤情依然存在,该怎么办呢?
1、首先继续治疗直至康复,相关医疗费用(规定的)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费用承担如下: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工伤治疗期间,下列费用由单位承担,根据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期间工资福利按照受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水平发放。
3、在工伤治疗期间,若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可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工伤没有工伤保险,超过一年还能解决吗?
首先,要明确一件事情,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相关的工伤待遇是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的~
其次,超过一年是否能够解决还要看具体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里的1年期限并非是只要发生事故超过1年就不予受理,这里还有几个特殊情况,如果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还是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也会受理的。
再次,都有哪几种情况是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呢?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解释,有以下这几种情况: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协商,可以就工伤待遇同单位协商~
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现在维权确实比较困难,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可就劳动能力鉴定提出重新鉴定,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受伤职工想要拿到相关待遇赔偿得需要将近2年的时间~
所以如果单位同意赔偿,赔付的金额和按照条例赔偿的数额差距不大的话,建议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用人单位就是不配合,那么没办法只能经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的无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的无过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