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是保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是保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衢州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系全国首创, 你怎么看?
答,我的看法是:不妥!
浙江衢州的这种做法,是不顾国情、不顾全国大局的节外生枝,是与政府千方百计为企业减负的发展思路背道而驰的。
退休人员发挥余热,是一种自愿行为。这种行为,由于当事人,大多是灵敏度退化的老人,在使用他们的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风险更大。特别是上下班的路上,如今车多人多新手多,一但出了事,如果都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势必会增加社会企业,人力、物力、财力的成本。原本可以通过意外伤害赔偿的简单交通事故,要用复杂工伤赔偿去处理。既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又增加了社会公共资源占用。
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在返聘退休人员用工上,用劳务合同的机制,而不是劳动合同的机制对待,是科学的、符合国家发展阶段性客观实际的。
老年人灵活就业,在我国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牵一发而动全身。浙江省,是我国经济上最发达的省份,也是人治惯性影响力相对最小的省份。浙江省敢做的事情,别的省份不一定能做。因此,我的看法是,不要为这种事情唱赞歌,如果其他省份也跟着学,对于中小微私营企业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
回答完毕,信口开河,个人观点,谬误之处,敬请指教。
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什么样的权益保障问题?
讲一件本人经历的农民工“工伤”情形,事由是:我一好友孩子,正时青壮年,在附近一村菜市场做卫生,垃圾清运工作,同时,每周在村委会安排下轮流到各小组村民巷道清运生活垃圾。
不久,在清运垃圾,装车时不慎从车上摔了下来,当时,送往州医院抢救,在重诊室住了一周,未能抢救过来走了。
当时,逝者与所在村订了垃圾清运合同,逝者家人,妻子向做工伤认定,通过劳动仲裁。
时过不久,善后一周,家人持与村上订的垃圾清运合同到县劳动局申请做工伤认定,经交涉,咨询,劳动局答服:不授理,他们无权,法上没有具体规定。
后来,打听,了解,有人说到法院,告村委会,索取民事赔偿。
在这,本我看来,一样的人,同样的命,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被顾合同,当发生伤残,死亡事故后,要走工伤认定,其中有不同的规矩。
相对而言,签有合法,正规的劳动合同,资方是企业,公司的,走工伤认定比较好点,如是劳务,挂靠,派遣,雇用劳动而发生伤残,死亡事故,走工伤认定十分费时,误事。
在此提请广大民工朋友,咱不怕流汗,吃苦,可摊上事了,流泪都没地儿,所以,有时钻钻法律关于民工伤残,伤亡,及仲裁,民事赔付的内容十分必要,否则,一旦出了事,两眼一抹黑,伤了残,认命苦,倒霉。
转眼一年将尽,希望务工的游子们出行平安,一切如愿。
以上是我友以命得来的教训,希能对你有点参考价值!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是保障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是保障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