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雇主买工伤保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雇主买工伤保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企业已经有工伤保险了,还需要购买雇主责任险吗?为什么?
你好,很高兴给您解答法律问题。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就要知道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一、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如果没有缴纳,那么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是以国家公权利作为后盾的。
二、商业保险是商业行为,保险事项有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法、保险法调整,而工伤保险是由社会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三、两者赔偿互不干扰,不存在替代关系,各赔各的。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商业保险赔偿后,并不免除工伤保险责任。
限于篇幅,只能给您说这么多,如需要帮助,给我留言!!
已经有工伤保险了,为什么还要雇主责任险?原因归纳成以下4点:
一、从员工方面分析
1、工伤保险无法转嫁企业的全部风险,特别是5-10级伤残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
2、特殊人员(例如退休返聘、实习生、临时工、外籍员工等)实务中往往无法参加工作保险,如果一旦发生工作相关的身故或残疾,企业需要承担高额赔偿;
二、从企业角度分析:
1、雇主责任险直接赔偿给用人单位,更好地保护雇主(用人单位)的利益,将损失降低。
2、大型事故下导致死主、伤(如突然性爆炸,公司墙体轰然坍塌、公司团体活动中发生意外),企业往往面临巨额赔偿,直接影响公司资金运转,实力单薄的小企业频临倒闭的可能;
非常需要,可以买个便宜的意外险,我们公司年初会从工资里面扣,一年70块钱,员工自己承担,有个员工在家被三轮车碰了,三轮车还跑了,花了五千多,这个意外险保险了4000多,非常有用的
我觉得还是买比较好。保险嘛,我个人认为简单的说就是“花钱买平安”,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生产经营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不少不可预见的事故,尤其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即使做好了防护也不能保证100%的无事故。缴纳雇主责任险就是为了减少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这方面的困扰。
那么既然买了工伤保险了,还有没有必要购买雇主责任险呢?这要从两种保险的出发点来看了。
先说工伤保险,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是保障生产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什么情况下认定工伤及工伤保险的赔付俺就不细说了,但说到底,工伤保险更多的是社会保障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一个保险约定,可以说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是劳动者个人。当然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费用,也是为了减少企业的工伤风险。大家可能更关注劳动者受伤后的费用有人承担就完了,但是,在很多的具体案例中,在工伤保险认定及理赔,更多的是针对劳动者受伤后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于很多的管理者责任界定、第三方的责任等问题工伤保险是不包含在内的。因此,虽然很多时候劳动者受伤后的工伤保险给予了赔付,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的很多责任依旧需要承担并且还要付出不少成本。因此,雇主责任险应运而生。
再说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不同于工伤保险那样作为一种社会保险,也不受《社会保险法》的约束,而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商业保险,也可以看做是一种财产保险。雇主责任险的参保人是企业而不是个人。是指企业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注意,雇主责任险理赔范围也可包括因法律纠纷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所以,雇主责任险更多的是为了减少企业因劳动者为了完成工作遭受事故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的险种。
说起两者的不同,最重要的就是工伤保险的理赔金是发给劳动者本人或者劳动者家属的;雇主责任险的理赔金是发给企业,再由企业根据劳动者遭受事故过程中劳动者发生的相关费用支付给劳动者。但是两种险的待遇多数是不可以重复享受的,因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总之,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雇主责任险一般也不是很贵,可根据保险公司的承保条款灵活选择,建议购买。
要的呀~
1、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转嫁雇主的法律责任,雇主责任险可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2、雇主责任险可视为员工福利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用来提高员工福利;
3、雇主责任险是商业保险,手续较工伤保险简单,有助于减少矛盾摩擦;
4、雇主责任险可覆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能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试用期员工等;
5、雇主责任险保费可进企业生产成本,不挤占企业费用,可税前列支;
综上,雇主责任险是为用人单位设计的一款保险,其承保范围为雇主的赔偿责任。
我国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始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两大险种的初步探索发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国内最初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体系。发展至今,国内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已建立起包括工伤保险、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险种在内的安全生产险种体系;发挥着社会保险统筹与商业保险补充的重要保险保障作用。
1.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建工意外险是我国安全生产保险领域诞生较早的商业险种。在工伤保险制度推广应用前,建工意外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障领域承担着重要的保险保障任务,1998年的《建筑法》曾正式将其规定为强制性投保险种。
3.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的最大功能即是转移企业雇主的事故赔偿责任风险,同时对员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安责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动的全新安全生产险种,集合了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优势特点,一方面其保障作用更加全面显著,如安责险覆盖建设生产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管理类服务,以及其实行“无过失”原则,对一般商业险种规定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免责条款剔除;另一方面安责险能够代替建企或实际承建人负责相应补偿赔偿,发挥分散用人风险作用。
从建工意外险、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再到目前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国内安全生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日益完善。但同时也越发考验着投保人对于不同险种的认知了解。实务中,由于投保人缺乏相关专业保险知识,难以区别不同险种的保障特点,经常出现保险竞合与重复投保情形,导致不必要的法务纠纷。
一、不同安全生产险种的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分析
不同安全生产险种间的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情形分析,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工伤保险与各商业险种
从性质上来说,工伤保险属于带有福利性质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工伤保险的特点包括:不具有商业属性,不涉及盈利性目的,其保障作用虽然包括“保障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工伤保险基金并非任何有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同时,由于工伤保险保障属于基础性的社会保险保障,保障范围与保险效果都并不全面,由此才出现了商业保险补充。因此,工伤保险与各商业险种之间并不存在重复保险情形,是一种不可代替、相互补充的关系。
2.建工意外险与安全责任险
在国内商业安全生产险种中,建工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则属于财险项下的责任险业务,因此这里主要分析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安责险之间的竞合重复问题。
依据《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从保险标的来看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员工)的身体(伤残、伤亡保险赔偿),而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企业雇主)应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两者保险标的不同。
从保险性质来看
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同属商业安全生产险种,但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的主要保障作用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建工意外险虽然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发展初期也发挥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包括法务判例中也认可其分担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作用,但随着雇主责任险、安责险的出现,专业的安全责任险取代了其前述保障作用。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建工意外险,更多被认为是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性待遇。
因此,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安责险之间不存在重复保险情形。
3.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
雇主责任险是国内安全生产保险领域诞生较早的责任险种,安责险是近年来在其基础上优化发展的全新责任险种,两者在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障作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竞合与重复,如上文提及的保险标的,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的保险标的同为企业雇主或用人单位的事故赔偿责任。
因此,一旦企业同时投保雇主责任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将可能构成重复保险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同一安全生产险种的重复保险情形
用人单位通过多个保险人同时投保同一安全生产险种,一旦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将构成重复保险情形。如上文所述,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当然也有例外,作为各类商业安全生产保险中唯一的人身伤害保险,建工意外险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并不构成重复保险,保险受益人可以同时获得多份保险赔偿。
建工意外险,主要针对建筑人员因意外风险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导致的相应“医疗费用补偿”或“伤残死亡赔偿金给付”,以商业保险形式为建筑人员提供意外风险保障。从这里来看,建工意外险同时具有补偿型保险特点与给付型保险特点。
1.对于医疗费用补偿
补偿型保险赔偿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便出现重复保险情形,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偿也不能超出本身的损失费用。因此,实务中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2.对于伤残死亡赔偿
建工意外险保障项下的伤残赔偿与死亡赔偿属于人身保险业务范畴,具有给付型特点,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建工意外险的投保即便出现重复保险情形,保险受益人也可获得多份保险合同的累积赔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雇主买工伤保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雇主买工伤保险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