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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30条原文?
第三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再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原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
再保险合同是约定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与原保险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所以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再保险接受人与投保人之间不发生直接联系,投保人是向原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的,由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收取保险费,而再保险接受人所承担的是对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所以再保险接受人只能向原保险人收取再保险费,而不能向投保人提出支付保险费的要求。第二,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既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不具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关系,因此,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不能直接请求再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原保险责任是原保险人对原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的保障责任,原保险人必须按照原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原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再保险接受人既不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发生直接关系,又不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原保险人即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主要有五类: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根据本法第六十四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求解释?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这个规定,就是说,国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国家承担缴费,因为在国家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就参加工作的,或者当兵,上山下乡的年限,是国家政策不缴纳养老保险的,政策上就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规定,因为当时还没有实行缴费政策,当然是不缴费的,应该国家承担这期间年限的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这个意思是,国家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收缴的养老保险,划入统筹的部分,用于支付现在退休的退休养老金,但是发生收上来的钱,不够支付养老金的情况,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保证养老金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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