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意思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意思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险法第66条的立法意图是什么?

第六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意思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释义] 本条是对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自杀法律后果的规定。

  一般来说,死亡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由于外来因素所造成的死亡,比如因患病或者意外事故而死亡。被保险人故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即自杀,则不属于这种情况。自杀是由被保险人自己的意志所决定的,而不是由外来因素造成的。同时,保险合同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而被保险人自杀不是不确定的事件,而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有自杀意图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则不排除投保人有以自杀来获取保险金的意图,实际上是这一种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因此,本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属于保险人所有,本着公平的原则,本条规定,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经过较长时间而被保险人自杀的,多数已经不是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行为。因为,按照常理,自杀一般是在一时想不开的情况下发生的,很难设想一个想要自杀的人会将自杀行为拖到几年之后才付诸实施。即使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自杀意图,经过几年之后也往往会打消这种念头。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后间隔一定时间发生的自杀,符合保险事故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鉴于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立法意图: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统筹地区编制执行,统筹地区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保险法第66条的立法意图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自杀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在保险法中,自杀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自杀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但是被保险人自杀会严重损害受益人的利益。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如果被保险人自杀导致保险合同无效,那么受益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保险法第66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自杀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有自杀意图,且该意图是明知的,那么该保险合同无效,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