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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案件,社会保险稽核案件的终止情形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会保险稽核案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社会保险稽核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税务稽查案件主查人员应该做什么?

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检查权力,包括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和稽查局税务稽查(注: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主要以下内容:

社会保险稽核案件,社会保险稽核案件的终止情形

一、查账权

即: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实地检查权

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检查相关资料权

即: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权

即: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协查权

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以上五项,须检查人员二人以上,持税务检查证及《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

六、金融查询权

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本项检查,须检查人员二人以上,经县级或者市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持税务检查证及《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实施。

另外,视检查过程具体情形,税务机关有如下权力:

七、保全权、强制权

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查封财产、冻结账户)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财产、账户划扣)。

八、处罚权

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取证权

即: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保险稽核案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会保险稽核案件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