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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十六条司法解释,社会保险法十六条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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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一级、二级、三级列管单位,是按照什么标准划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解释:“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要根据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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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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